中文 | ENGLISH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夹 | 联系我们  
站内搜索:
 
最近更新
热门关注
随机推荐
当前位置:河北省现代经营管理协会 >> 协会概况 >> 浏览文章
协会章程
来源:河北经营管理网 作者:河北经营管理网 日期:2009年04月16日 访问次数:

点击浏览下一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协会名称:河北省现代经营管理协会。英文名称:HEBEIPROFESSIONALMODERNMANAGEMENTASSOCIATION简称:HPMMA
  第二条协会性质:河北省现代经营管理协会是由省内从事现代经营管理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以及热爱经营管理事业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协会在河北省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能够充分代表会员和行业利益,维护会员和行业合法权益,坚持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以不断提高现代经营管理水平和人才素质为宗旨,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与创新机制,真正发挥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作用,为实现河北经济强省的战略目标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条河北省现代经营管理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河北省经济团体联合会)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地址设在河北省省会石家庄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河北省现代经营管理协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积极开展现代经营管理体制、管理政策、发展战略、现代经营管理思想和方法、领导科学与领导艺术等方面的理论和实践研究。
  (二)为会员提供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咨询与服务,为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三)组织编写出版学术论文、著作和教材,提供现代经营管理方面的培训,与大专院校合作开展学历教育,壮大我省现代经营管理人才队伍,提高经营管理人才素质。
  (四)发掘、表彰、宣传优秀的经营管理者,开展经营管理人才交流活动,促进经营管理队伍的健康成长。
  (五)面向社会提供现代经营管理咨询服务。
  (六)加强与国内外经营管理研究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增进了解、共谋发展。
  (七)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的可以采取业内批评、通告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也可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非会员单位的违法活动进行处理。
  (八)创办专业刊物,建设本会网站,交流会员信息,探讨解决经营管理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反映国内外经营管理的最新发展动态等。
  (九)兴办实体。发挥本会的网络优势和人才优势.兴办经济实体。为本会筹集活动经费,以会养会,增强协会实力,促进协会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单位会员:凡从事与现代经营管理相关的科研、教学和人才管理单位,拥护本协会章程,均可以单位名义申请为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凡是热爱现代经营管理工作,具有相当技术水平的科研教学人员、管理干部和积极支持经营管理事业的人员,承认本协会章程,有入会意愿者,均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本协会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享受本协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积极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事项;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学术论文、研究成果、管理经验等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结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本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确定和变更协会法定代表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监事2-3名。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职务。
  监事会的职责:对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
  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列席协会的理事、常务理事会议。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经营管理界或学术界有较高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从事日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为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省工经联(河北省经济团体联合会)和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主持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增、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的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其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7年4月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收藏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协会宗旨
下一篇:协会机构
发表评论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人才招聘 - 帮助中心